立陶宛取消了对增值税可退还金额的限制

October 21, 2020

最近,一项长期悬而未决的法律修正案终于获得通过。 法律修正案取消了对可退还增值税金额的限制。 该法律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多缴的增值税只能从半个日历年的预算中予以补偿(即1月份缴纳的采购增值税只能在 7 月报销)。

纳税期结束时的增值税进项退税目前有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时才能退还(例如,如果出口交易的增值税为 0%,则可退还最多 21 的名义金额) % 按此类出口的价值计算)。 剩余的增值税金额只能在日历半年结束后退还。

从2021年起,这些限制将发生变化,因为在该税收期间结束后,可以申请退还任何在该税收期间多支付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等到日历半年结束。这项增值税法律修正案将使可靠的纳税人能够更快地收回增值税超额支付,并使他们能够优化其现金流。

不幸的是,如果纳税人不满足最低可靠性要求(将相应地设置),规则将保持不变——增值税超额支付可以在日历半年结束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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